员工离职后遭索赔20万元,法院判决公司证据不足
离职交接是每位员工在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遵循的流程。然而,一些企业在员工离职后,以资料不全、文件丢失和项目流失等理由高额索赔。近期,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明确指出员工的工作交接有限,而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扩大追责的范围。张某于2022年加入某咨询公司任项目经理,负责客户关系维护和项目对接。到2024年9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离职前,张某已整理好自己所负责的工作及相关电子资料,标明工作事项和文件存放位置,并将办公电脑留在工位上,同时将相关交接材料发送给公司,而公司也确认收到了这些材料。然而,在张某离职后,公司以其未完整履行交接义务为由提起诉讼。
公司声称,张某在任期间负责多名客户,但未完整移交客户联系信息、客户需求及项目进展情况,导致后续业务受阻。据此,公司要求张某承担数据恢复和司法鉴定费用1.8万元,以及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张某则辩称,双方之间并未明确交接标准和资料范围的约定,公司也没有及时提出补充要求。他表示,自己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交接职责,不存在任何失职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解除后,员工确实有配合用人单位进行合理、必要的工作交接的法定义务,但交接的物品和资料范围应限于劳动者实际控制和与其岗位直接相关的内容,不能随意扩大责任范围。在本案中,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资料由张某单独掌控,也未能证明双方曾对此交接内容作出过明确约定。虽然公司表示曾单方面委托数据恢复和司法鉴定,但从恢复的数据来看,不足以证明其中包含重要的经营资料,因此缺乏必要性。此外,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张某故意删除或毁坏资料的行为,也不支持业务损失与张某行为之间存有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驳回了公司所有的诉讼请求。法官指出,工作交接确实是一项法定义务,但并非无限责任,交接义务的范围应合理必要,符合劳动者的岗位职责及其实际控制的能力。如果用人单位主张员工未移交特定资料,必须明确资料内容,并证明其与员工岗位直接相关,且由员工实际掌握。不能仅因为某些资料对公司经营的重要性,就推定员工有保管和交接的义务;也不能把企业整体客户管理和数据备份的责任转嫁到员工个人身上。